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5年度,343號
TPDA,105,交,343,2016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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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43號
原   告 張祐瑞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桃交
裁罰字第58-AY0000000號、第58-1AJ484720號、第58-1AJ000000
號、第58-1AJ477308號、第58-AY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 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表明原告為「張祐瑞」, 惟本件系爭交通事件裁決書之受處分人均為「日友汽車有限 公司」亦即車主,按「(第1項)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 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 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 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 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 處罰。…。(第4項)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 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縱使為駕駛人,亦應先請車主即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依前揭規定至被告機關辦理歸責後,再由原告提出相關申訴 異議程序。至於原告與日友汽車有限公司間私人契約所生之 後續賠償責任,應屬原告事後依契約履行之問題。本院以 105年度交字第343號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依法於5日內釋明 並請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 送達證書可稽,原告於105年10月17日具狀陳報仍以「張祐 瑞」為原告,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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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友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