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郭榮仁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何瑞芳
訴訟代理人 盧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