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50號
TPDV,105,除,1550,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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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松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思哲
代 理 人 謝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4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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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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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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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舊制勞工退│臺灣銀行│105年7月5日 │779,412元 │AK7881738 │
│ │休基金 黃│武昌分行│ │ │ │
│ │肇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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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元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