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49號
聲 請 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鎮鴻
訴訟代理人 余羿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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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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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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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第一商業│104年11月25日 │7,500元 │EH3104235 │
│ │銀行城東│銀行城東│ │ │ │
│ │分行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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