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24號
聲 請 人 謝蘇金雀(即謝春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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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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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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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509372-8 │ │1 │14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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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77807-2 │ │1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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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40411-0 │ │1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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