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15號
TPDV,105,除,1515,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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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除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劉子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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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