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511號
TPDV,105,除,1511,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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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楊策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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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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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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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富邦證券│富邦精準證券│12-D04-01-1016265-3 │1 │1660.2│
│ │投資信託│投資信託基金│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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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