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劉亭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098號裁定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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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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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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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51054-3│1 │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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