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464號
TPDV,105,除,1464,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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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64號
聲 請 人 黃卉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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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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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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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泓康│合作金庫商業│105年2月29日│10,000元 │DA7775081 │
│ │ │銀行松興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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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