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429號
TPDV,105,除,1429,2016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陳池阿玉
代 理 人 陳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受益憑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57 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10月26 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429號 │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雙福證│03-D4-01-0085284-6│1 │945.2 │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
│002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雙福證│03-D4-01-0085285-7│1 │945.2 │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
│003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雙福證│03-D4-01-0085286-8│1 │945.2 │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
│004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雙福證│03-D4-01-0085287-9│1 │945.2 │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
│005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雙福證│03-D4-01-0085288-0│1 │945.2 │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
│006 │第一金證券│第一金雙福證│03-D4-01-0085289-1│1 │9451.8│
│ │投資信託股│券投資信託基│ │ │ │
│ │份有限公司│金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