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32號
TPDV,105,重訴,432,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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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何芊靚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
被   告 游以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及各如附表本金部分,依同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原告起訴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而主 張:
被告陸續於附表所示發票日向伊借貸如同表所示金額合計新 臺幣(下同)63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約定每月利息 利率為1%即週年利率12%,且簽發與借款同額之附表票據以 為擔保,被告民國101年至104年6月30日均按月悉數繳納利 息,嗣因涉犯刑事案件而逃匿無蹤,自此未再繳息,經伊提 示附表編號12-13本票,均因存款不足未獲兌現,爰以起訴 狀繕本依民法第478條為返還借款之催告,是被告應清償系 爭借款,及自104年7月起如附表所示起算日之利息,或返還 無法律上原因受領款項之利益,爰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 ,請求擇一判決如首揭聲明所示。
參、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本票、 退票理由單,自應認為真實。
二、按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借用人應於 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 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7條前段、第478條分有 明文。




查起訴狀於105年9月18日送達被告,有國外公示送達新聞紙 在卷為證,該狀雖未定返還期限,然自被告受送達算至本件 同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時,業逾1個月,可認起訴狀所 為之催告已經過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是系爭借款清償期 屆至,被告為借款人,就系爭借款及利息,即應負清償之責 ,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00,000元 ,及各如附表本金部分,依同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
┌──┬────┬─────┬─────┬─────┬──────┐
│編號│票據種類│ 票 號 │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本 金 │
│ │ │ │ │ │ (新臺幣) │
├──┼────┼─────┼─────┼─────┼──────┤
│ 1 │ 支票 │AW0071250 │101/10/15 │104/07/16 │ 300,000元 │
├──┼────┼─────┼─────┼─────┼──────┤
│ 2 │ 支票 │AW0071426 │101/08/20 │104/07/21 │ 1,000,000元│
├──┼────┼─────┼─────┼─────┼──────┤
│ 3 │ 支票 │AW0071427 │101/08/20 │104/07/21 │ 1,000,000元│
├──┼────┼─────┼─────┼─────┼──────┤
│ 4 │ 支票 │AW0071428 │101/08/20 │104/07/21 │ 300,000元 │
├──┼────┼─────┼─────┼─────┼──────┤
│ 5 │ 支票 │AW0071432 │101/09/25 │104/07/26 │ 700,000元 │
├──┼────┼─────┼─────┼─────┼──────┤
│ 6 │ 支票 │AW0071435 │101/12/18 │104/07/19 │ 3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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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支票 │AW0071446 │102/01/13 │104/07/14 │ 250,000元 │
├──┼────┼─────┼─────┼─────┼──────┤
│ 8 │ 支票 │AW0071679 │102/04/18 │104/07/19 │ 300,000元 │
├──┼────┼─────┼─────┼─────┼──────┤
│ 9 │ 支票 │AW0071687 │102/04/05 │104/07/06 │ 1,000,000元│
├──┼────┼─────┼─────┼─────┼──────┤
│ 10 │ 支票 │AW0071761 │102/07/22 │104/07/23 │ 300,000元 │




├──┼────┼─────┼─────┼─────┼──────┤
│ 11 │ 支票 │AW0071910 │102/09/15 │104/07/16 │ 250,000元 │
├──┼────┼─────┼─────┼─────┼──────┤
│ 12 │ 本票 │AY3589433 │102/11/12 │104/07/13 │ 300,000元 │
├──┼────┼─────┼─────┼─────┼──────┤
│ 13 │ 本票 │AY3589438 │103/10/22 │104/07/23 │ 300,000元 │
├──┼────┴─────┴─────┴─────┼──────┤
│合計│ │ 6,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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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