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52號
TPDV,105,重訴,352,2016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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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康明富
      呂理龍
      張展霖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被   告 林明科
訴訟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已終止委任)
複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已終止委任)
被   告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科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已終止委任)
複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已終止委任)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敏祥
      尤瑋群
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劉淑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劉佳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5年12月9日上午
9時50分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證物二、三、四之特別約定條款第二條所載附
  件一、二、三。
二、被告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已變更為林明科,應由林
  明科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卡或公司執照,
  如欲委任代理人,應提出加蓋公司印鑑章之委任狀。他造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
三、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
  限公司應提出保管中之①合建契約;②預定房屋、土地、車
  位買賣契約;③分屋契約(含受益權約定書表)。並請具狀
  陳報系爭房屋目前是否已完工並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
  否已辦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檢附相關文件或建物登記簿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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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