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01號
TPDV,105,重訴,301,20161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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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安通納攝影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福原康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家松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9,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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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通納攝影技術服務(上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