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被 告 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華
被 告 蔡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2萬7,836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 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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