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世傑、訴外人何麗華發支付命令,訴外人何麗華部分因住所
不明,須依公示送達,業經駁回;而被告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蔡世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1
萬6,507元,應繳裁判費12萬8,3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2萬7,8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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