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213號
TPDV,105,重訴,1213,2016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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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被   告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 除前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490,2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9 日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 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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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