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佑
被 告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稜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99,21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90,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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