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5年度,179號
TPDV,105,重國,179,2016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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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林邦樑林錦村、沈念祖、傅崑萁
謝公秉、張智超、鄧明里、黃平和張振群陳金昌間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本院駁回其訴之裁
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
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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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