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998號
TPDV,105,訴,998,2016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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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彩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瑞峯
      李廖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 萬4,1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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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