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38號
TPDV,105,訴,4638,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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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38號
原   告 柏辰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雅雯
被   告 李慶煌
被   告 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城
被   告 鄭絢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0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 5 年10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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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辰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