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309號
TPDV,105,訴,4309,2016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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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30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湯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 民國105 年10月17日通知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原告已 於同年月21日收受上開通知,惟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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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