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52號
原 告 林清金
蘇佳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律師
高涌誠律師
黃淑芳律師
熊依翎律師
吳姿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信福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時,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嗣被告周信福、大野天仁、
林書弘被訴傷害原告2 人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且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以104 年度附民字
第117 號將該案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3 項之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未據原告繳
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
部分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