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840號
TPDV,105,訴,3840,2016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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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840號
被   告 鉅勝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唯心
被   告 億華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俊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 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8 日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 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5 年9 月12日送達被告共同訴訟代理 人,有送達證書為證。詎被告迄今已2 個月仍未提出上開書 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 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 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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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勝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華砂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