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09號
TPDV,105,訴,3109,2016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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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淑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馬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310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0萬680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8萬7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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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