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3號
上 訴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哲宗、蕭詩屏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58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529,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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