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583號
TPDV,105,訴,2583,201611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583號
上 訴 人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義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哲宗蕭詩屏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583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529,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8,5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