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309號
TPDV,105,訴,2309,2016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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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極品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裡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博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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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極品音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