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尚玫
訴訟代理人 張學禮
王敬堯
被 告 柯光銓
林美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建維
何乃隆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許景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提出原告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 6 月11日、15日、17日賣出被告柯光銓持股1,624 股前之催 繳紀錄,並說明於該時以每股5.47元賣出之原因及依據為何 ,繕本逕送被告。
三、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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