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郁鵬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惠珠
被上訴人 薛喬玲
訴訟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0
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 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 審於民國105 年6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5 年10月7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200 號裁定駁回,並已確定在 案,是上訴人仍應依原審裁定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上訴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抗告,並經本院之許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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