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5年度,378號
TPDV,105,消債補,378,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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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補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建賓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蔡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財產目錄記載名下有廠牌為福特六和、車號為9D- 9022號之汽車1 輛,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所示,聲請人名下尚有座落於新北市○○區○○ 段00號地號之土地1筆,請聲請人提出前開汽車之行車執照 、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 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亦請提出前開土地之登記謄本, 並說明前開2 筆財產最新使用狀況。
㈡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31日止其 係任職於漢諾威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此期間薪資所得共 新臺幣(下同)18,133元;自103 年1 月1 日起至104 年12 月31日止收入來源則為打零工,每月薪資所得約20,000元等 語,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係於何處打零工 ?工作內容為何?每月工作天數為何?薪資係以時薪、日薪 或月薪計算?並請提出薪水條、薪資袋、薪資明細單、雇主 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薪資轉帳存 摺影本(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 ,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等相關證明文件。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所示,聲請人現任 職於夢庭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夢庭公司)之工程部門,其係 於105 年7 月15日到職,擔任技術士之月薪為21,000元,請 說明聲請人於105 年1 月1 日至105 年7 月14日此期間有無 工作?如有,係於何處任職?工作內容為何?每月收入數額 (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為多 少?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水條、薪資袋、薪資 轉帳證明、薪資明細單、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如無亦請註明。另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到院為佐。
㈣承前㈢,請說明自105 年月8 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 人除夢庭公司之薪資所得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 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 、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 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㈤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係租用門牌號碼為臺 北市○○區○○路000 巷00號5 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居住使用,每月租金支出為7,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係 與何人同住?同住者有無分攤每月租金?並請提出聲請人最 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及 每月房租繳付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 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 明文件)。另請說明聲請人自103 年8 月起迄今是否均居於 系爭房屋?或曾於他處租屋居住?如前有租屋之情事,每月 房屋租金數額為多少?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房租繳付 證明(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 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交付情形並提出證明文件),並 說明是否與他人同住?如是,同住者有無共同分擔房租? 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水電費1,000 元,請說明每月水費、電費支出數額各為多少 ?並請提出水費、電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 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㈦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全戶」網路使用費799 元、「全戶」有線電視收視費490 元,請說明聲請人就前開費用有無同住者共同分擔?如有, 聲請人「個人」分擔數額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 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㈧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個人手機通話費839 元、健保費749 元,請提供個人手機通 話費、健保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單、發 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㈨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 機車油資1,200 元,請詳為說明聲請人此項支出是否用於往 返住所地及工作場所?併請提供此項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諸如:加油之發票等)。另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 如有,請提出該車之行車執照、照片及價值證明或鑑價證明 (諸如: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車行估價單等)。 ㈩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勾選「有」強 執執行/ 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並填載案號為:本院 105 年度北司補字第183 號,請聲請人說明該案目前進行狀 況為何?如有相關證明文件併請提出。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授 信」,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聲請人所提105 年7 月5 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 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之最大債權銀行 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惟台 新銀行於105 年8 月15日具狀陳稱聲請人已無積欠伊任何款 項等語(見本院105 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69 號卷第31頁) ,請聲請人更正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姓名、債務總金額後再 重新提出於本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 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 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 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 佐。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六、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 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 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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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諾威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夢庭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