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2200號
PCDV,106,司促,22200,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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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謝旻欣(原名:謝燕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
  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
  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燕青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JCB CARD:NO:3560-6851-8000-2804),依約定
  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
  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
  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
  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4月19日止共消費
  簽帳35,497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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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