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孫國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消
字第22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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