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5年度,184號
TPDV,105,法,184,2016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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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法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鍾梅香(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
      王守珍(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賴惠美(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郭鐘霖(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吳路加(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陳復興(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陳宗仁(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陳世崇(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黃聖德(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高安里(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陳啟清(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八條 │第八條 │
│ 董事會設董事十一人,由捐│ 董事會設董事九人,由捐助│
│ 助人遴聘;任期屆滿前一個│ 人遴聘;任期屆滿前一個月│
│ 月內由原屆董事會遴聘並改│ 內由原屆董事會遴聘並改組│
│ 組下屆董事會。 │ 下屆董事會。 │
├──────────────┼──────────────┤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
│ 本章程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 │ 本章程修訂於中華民國一0 │
│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 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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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