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20號
TPDV,105,建,20,2016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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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本院民國105年10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叁萬陸佰玖拾叁
元(3,030,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陸佰肆拾肆元
(46,64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
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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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