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395號
TPDV,105,司聲,1395,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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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詠睿
相 對 人 盧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前寄送來信信封地址即 臺北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2樓寄發存證信函,經郵務 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31日 寄發系爭存證信函,相對人於105年6月27日即經臺北市信義 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至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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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