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1301號
TPDV,105,司聲,1301,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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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陳高明
      蘇定安
      劉穗枝
相 對 人 安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侯江玉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提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提案等事件,前經本院103年度 訴第4624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 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3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合先敘 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 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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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