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8264號
TPDV,105,司票,18264,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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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264號
聲 請 人 洪文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添進陳天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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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