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264號聲 請 人 洪文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添進、陳天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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