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7035號
TPDV,105,司票,17035,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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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035號
聲 請 人 百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百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玉娟賴加健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6 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32,166,5 65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 日未載,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件, 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 人魏玉娟賴加健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 對之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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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