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81號
TPDV,105,司執消債更,81,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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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1號
債 務 人 賴永成(原名賴建志)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勇三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賴永成(原名賴建志)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一份在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9月20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規定,通知債 權人以書面進行表決,統計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書面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 之債權人數過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為69.91%,亦逾 已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法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更生方案,有本院書面通知函稿、債權人收受送達回證及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答同意之陳報狀在 卷可參。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係以每1 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元,還款期



限為6年共72期,總清償金額為360,000元,清償成數為9.83 %,審酌債務人之收支情形及還款比例,可認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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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