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123號
TPDV,105,司執消債更,123,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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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靜仙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 理 人 黃盈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王冠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法院應以裁 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 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 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任職於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收銀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0,700元,每月領有 加班費1,600元、津貼1,800元,另每年領有端午節、中秋節 獎金各3,000元、民國104年度年終獎金32,780元,平均每月 收入為27,331元,其名下無財產,提出104年7月至105年8月 薪資清冊為憑,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 保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條件為自法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 首繳日,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900元,合計清償6年72 期,總清償金額為640,800元,清償成數7.7955%(計算式: 8,90072=640,800;640,8008,220,176=7.7955%), 並於每期當月15日或之前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



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非金融機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三、次查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經轉知各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表示同意,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元大國 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逾期未表示意見,視為同意,其餘債權人均遵期表示不同意 ,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之可決條件, 惟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 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640,800元,高於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可處分所得 81,601元;另其名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 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現居住於臺北市萬華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7,000元、交通費1,000元、租金5,000 元、勞保費504元、健保費355元、日用品費500元、水電瓦 斯費合計1,050元、電話費300元、手機費500元,合計16,20 9元(債務人誤繕為16,859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健保費 355元、勞保費504元後,個人每月消費性支出為15,350元, 與臺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162元相當, 而最低生活費標準係以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 數百分之六十定之,此觀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2項即明,足認 債務人並無浪費情事。
㈢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清償成數過低、支出過 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 標準,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 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債務人每月 收入27,331元,扣除必要支出16,209元後,將每月餘額提出 8,900元(已逾每月餘額五分之四)用以清償債務,且所列個 人支出與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足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又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訂定,係為使不幸陷於經濟上困境之 消費者,有重建復甦之機會,且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有價值 之財產,倘遽予轉入清算程序,對各債權人實為不利。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足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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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