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711號
TPDV,105,司催,1711,2016111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福慧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豪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1711號│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
│001 │福慧根│聯邦商業│12,878元 │105年10月31日 │UA6554897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2 │福慧根│聯邦商業│39,800元 │105年11月15日 │UA6554899 │4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3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1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4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2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5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3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6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4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7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5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8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6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09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7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10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8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11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09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12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11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13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7612712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014 │福慧根│聯邦商業│33,300元 │105年10月25日 │UA6554900 │3個月 │
│ │股份有│銀行安康│ │ │ │ │
│ │限公司│分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1/1頁


參考資料
福慧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