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許作修(即許林春枝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出股票掛 失通知函正本及繼承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許林 春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正本、全體繼承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 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 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請陳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 股票號碼、股數。該裁定於105年10月19日寄存於聲請人住 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於同月29日 發生送達效力,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