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508號
TPDV,105,司促,19508,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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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原鼎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08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653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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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原鼎亞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