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天兒(原名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