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471號
TPDV,105,司促,19471,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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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天兒(原名潘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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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