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357號
TPDV,105,司促,19357,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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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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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