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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