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9193號
TPDV,105,司促,19193,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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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式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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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