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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