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77號
TPDV,105,司促,18977,2016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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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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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