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33號
TPDV,105,司促,18933,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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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賓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 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暾昇
      楊淑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連帶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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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賓國際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