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范佐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勝紘
劉卉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捌萬貳仟陸佰捌
拾壹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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