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909號
TPDV,105,司促,18909,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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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喬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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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