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紀景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喬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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