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進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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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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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謝進來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144780│0000000000│11月 05日 │ │點三八 │
│ │元 │9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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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謝進來 463│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90525│0000000000│11月 05日 │ │ │
│ │元 │903 │起 │ │ │
├──┼───┼─────┼──────┼──────┼───────┤
│ 004│新臺幣│謝進來 552│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3740元│0000000000│11月 05日 │ │點七九 │
│ │ │27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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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謝進來 552│自民國 10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980元│0000000000│11月 05日 │ │ │
│ │ │27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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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8863號)
緣相對人謝進來於民國100年5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
105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4日止未受償之
遲延利息196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8251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謝進來於民國92年10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5年9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11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1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5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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